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刘*豹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无罪辩护成功
来源:刘苏婷律师
发布时间:2018-04-10
浏览量:337

刘*豹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无罪辩护成功(淄博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刘苏婷成功案例)

【案情介绍】

2015年9月29日13时许,刘*豹驾驶鲁C**牌号小型轿车,沿博兴县奥博路由东向西行驶,行至奥林商用厨具批发部门口处,与李某兰驾驶的电动相撞,致使李某兰受伤,造成道路交通事故。该事故经博兴县交警队认定刘*豹具有肇事逃逸情形,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之后李某兰伤情经鉴定构成重伤,2016年3月10日刘*豹被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5月13日,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刘延豹批准逮捕。

【案件无罪辩护成功】

刘*豹依法聘请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专业律师刘苏婷为其辩护,经律师多次会见刘*豹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,检察官当面听取律师意见。2017年6月1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对刘*豹不起诉的决定。

【律师观点】

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认定犯罪嫌疑人刘*豹肇事逃逸,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定案的依据。

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“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”,因此,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,必须经过审查核实,看其是否反映案件客观事实,而不能直接不加审查和分析就作为交通肇事案件的定案依据。本案中,责任的认定是依据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对“逃逸”的规定,在行政法范畴,这是依据“效率优先兼顾公平”原则而作出的推定过错责任,本案事故责任认定明显错误,不能因为刘*豹驾车驶入非机动车道就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,进入刑事诉讼后则需经过审查或质证。

刘*豹有刘*营出具的证明、120救护车上人员韩*出具的证明,通话记录等证据,均证实刘*豹没有逃逸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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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刘苏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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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703*********3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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